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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化解专利申请积压、进一步缩短审查周期,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正式启动“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Streamlined Claim Set Pilot Program)。该计划以权利要求精简为核心条件,为符合要求的专利申请人提供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优先审查资格,助力提升专利审查效率。
简言之,申请人通过优化权利要求范围、满足特定申报条件,即可换取更快的审查反馈。对于有美国专利布局需求的企业及个人而言,该试点计划直接关联申请进度与时间成本管控,意义重大。
一、试点核心目标:
USPTO此次试点的核心逻辑很明确:通过引导申请人优化权利要求范围,将审查资源集中投向权利要求简化的申请,从而减少积压案件、缩短审查周期。
USPTO局长约翰・A・斯奎尔斯指出,科学精简的权利要求组能够为审查员开展深度审查、依法高效履职创造有利条件。申请人通过主动优化权利要求范围参与积压化解工作,以适度精简权利要求为付出,换取更快速的审查反馈;USPTO则依托该计划优化审查资源配置,提升整体案件处理效能,构建申请人与审查机构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格局,实现多方共赢。
需特别说明的是,入选试点的申请仅在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前享有优先审查资格,后续审查阶段不再享受特殊待遇。
二、申报关键门槛:
该试点计划对适用专利类型、申请人资格均有明确限定,申报前需逐项核对确认:
1. 适用专利类型
仅适用于特定待审的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申请,且需满足:
必须是原始非再颁、非延续发明专利申请(依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1条a款提交);
排除依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371条提交的国家阶段申请(此类申请无参与资格)。
2. 核心资格要求
申请人需同时满足多方面条件,其中权利要求限制是核心门槛:
权利要求数量限制:独立权利要求数量≤1项,权利要求总数量≤10项,且不得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格式:除独立权利要求外,其他权利要求需符合《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d款规定——必须援引在先权利要求,完整包含被援引权利要求的全部限定特征,并进一步限定在先权利要求的客体;且引用需出现在前序部分,与独立权利要求属于相同法定发明类别;
申请主体限制:申请人或共同发明人未作为发明人/共同发明人出现在超过3件其他非临时专利申请中(且该等申请已依据本试点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
文件提交要求:需在联邦公报通知发布日期前,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须采用表格PTO/SB/472,即《根据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提交的认证及特殊审查请愿书》),且请愿书需与请愿费一并通过USPTO专利中心(Patent Center)电子提交;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需符合USPTO关于DOCX格式的提交规范;
其他限制条件:若申请包含不公开请求,需在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的同时或之前撤回;请愿书须在第一次审查意见(含书面限制要求)发出前提交,若申请已分配至特定技术中心的审查员,USPTO通常会驳回该请愿书。
温馨提示:若当前权利要求设置未满足上述标准,申请人可通过提交初步修改文件调整权利要求内容,待申请符合试点要求后再行申报。
三、时间节点要求:
试点计划的请愿书受理设置明确期限与技术中心限额,逾期或超额将无法参与,具体要求如下:
受理期限:2025年10月27日起的12个月内;
限额要求:每个技术中心(Technology Center)至少受理约200份试点申请;
终止条件:以上两项条件以先满足者为准;若各技术中心参与度存在显著差异(如某技术中心申请量远超200份),可能触发计划提前终止,USPTO将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通知;
为保障政策透明度,USPTO将在官网实时公布各技术中心的请愿书提交总数及试点计划受理数量,相关主体可定期关注查询。
四、重要提示:
1. 优先审查资格有限定范围:仅覆盖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前的审查阶段,后续审查流程不再享受特殊审查待遇;
2. 严格遵守文件提交规范:需按要求使用指定表格、通过专利中心电子提交,申请文件需符合DOCX格式标准,避免因格式问题导致申请被驳回;
3. 提前完成资格核查:申报前需重点核验权利要求数量、从属格式、申请人及发明人关联申请数量等核心条件,必要时提前完成权利要求修改;
4. 持续关注官方动态:密切跟踪USPTO官网发布的试点进展数据,及时掌握计划终止风险,避免错过申报窗口期。
(https://public.govdelivery.com/accounts/USPTO/subscriber/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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